昊鼎國際法律事務所徐嘉駿律師企業法律顧問|職場風險管理
性騷擾防治

主管偷拍女同事,公司可以直接解僱嗎?年資三十年也不能跳過的法律判斷

作者:徐嘉駿律師

亞麻窗簾與石材窗台,象徵隱私及專業界線
從主管偷拍同事的解僱爭議,分析調查、證據保存、懲戒比例與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判斷。

公司接到員工反映,資深主管疑似以手機拍攝她的身體。消息傳到經營者那裡,有人主張立刻開除,也有人說:「他在公司三十多年,快退休了,不能給一次機會嗎?」人資被夾在中間,知道事情嚴重,卻也擔心解僱後還要打官司。

這是用來理解爭點的假設情境。企業在重大性騷擾事件中,常同時面對兩種壓力:必須保護員工,也必須讓人事決定經得起檢驗。最危險的作法,是把這兩個問題簡化成「態度夠不夠強硬」。真正需要回答的,是證據、情節與程序。

一、年資三十年,為何仍可能遭合法解僱

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5號判決,涉及任職逾三十年的主管拍攝女性下屬。法院綜合多次拍攝、上下隸屬、申訴後聯繫及事後說明等情況,認為已達情節重大,駁回其確認僱傭關係及薪資請求。[1]

這個案件的價值,不在於提供一個「偷拍就可以照抄解僱」的公式,而是顯示法院會把行為放進完整工作關係中觀察。主管過去的貢獻可以納入考量,但不能直接抵銷這一次行為對員工安全與互信造成的影響。

同樣地,企業不能只引用判決結果,卻省略該案的具體情節。一次、持續多次、偶然入鏡及刻意對準身體,可能是完全不同的事實問題,必須各自查清楚。

二、先把「拍了什麼」與「為什麼拍」分開

收到反映時,建議先確認拍攝內容、角度、次數及保存狀態,並了解是否有傳送或公開。照片涉及他人身體與隱私,企業不應為了調查,反而讓更多同事下載、轉傳或在會議中反覆觀看。

被申訴人可能提出工作需要、提醒穿著或沒有惡意等說法。調查者應記錄,再與影像及其他資料比對,不能一聽到辯解就認為事情已經解釋完,也不能因為說法令人反感,就跳過核對。

若資料存在私人手機,公司調取或檢視的權限與方法也要另外評估。不宜直接要求人資強行解鎖或把整支手機內容備份。蒐證的目的,是取得與爭點有關的必要資料,不是對任何人的數位生活進行全面搜索。

三、認定性騷擾,與決定解僱是兩個層次

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13條之1第2項,針對經雇主或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性騷擾,且情節重大的案件,規定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起三十日內,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。[2]

這段規定有幾個不能省略的關鍵:經過調查、認定成立、情節重大,以及期限。單純「有人申訴」並不等於所有要件都具備。公司也不能把一般不當言行與重大案件全部採取相同結果,藉此宣稱自己重視防治。

實際決策時,還應檢視工作規則與其他可能適用的終止規定,確認理由及期間如何計算。尤其調查報告、決議與人事核定日期不同時,應在決策前釐清,避免內部流程拖延,反而使措施產生爭議。

四、「情節重大」要寫出具體理由

建議企業分別記錄行為方式、反覆程度、雙方權力關係、工作影響及後續風險,再說明為何現有勞動關係難以維持。只寫「影響公司形象甚鉅」,當事人不容易理解,後續也不容易檢驗。

主管身分之所以需要討論,是因為對方可能掌握考績、分工與升遷。員工面對這種關係,不一定能用直接抗議表達拒絕。公司評估影響時,宜了解她是否仍需接受該主管指揮,以及其他同仁是否也處於相似風險。

但權力不對等也不是省略證據的理由。調查報告仍應逐項說明確認了什麼,以及哪些資料不足。性別意識與程序公正,應共同提高判斷品質,而不是彼此取代。

五、給予說明機會,不必安排當面對質

建議把可辨識的具體事件向被申訴人說明,使其有機會回應。若只問「你是不是做了不好的事」,卻不讓他知道調查範圍,程序很難產生有用資訊。

另一方面,也不應把申訴人叫進同一間會議室,要求當著主管面前證明自己。可透過分別訪談、書面提問及補充資料釐清矛盾。對於可能辨識證人的內容,則依答辯需要與保密要求,評估適當揭露方式。

調查者應避免承諾結果。對申訴人說「一定會開除」,或對主管說「公司會保你」,都容易使調查失去可信度。公司可以先承諾認真處理,不能先承諾某一方必然勝出。

六、申訴後的聯繫,可能讓事情變得更嚴重

有些被申訴人希望解釋、道歉或請同事居中說情。但對申訴人而言,這可能形成新的壓力。企業宜及早建立聯繫窗口,說明必要交接由誰承接,避免工作需求被用成持續接觸的理由。

如果對方確有表達歉意的意願,也應先透過窗口確認申訴人是否願意接收,而不是安排突然見面。公司不應把「他已經道歉了」當作要求對方撤回或接受和解的理由。

這些安排也能保護被申訴人,避免其在情緒之下做出更多引發誤會的行動。管理的目的不是把雙方永久隔絕,而是在程序進行時,降低干擾與再度傷害的可能。

七、不要讓處理者同時背負替公司護航的任務

重大案件常涉及經營者熟悉的主管,人資可能同時被要求「好好調查」及「不要讓公司失去人才」。建議先確認處理者是否能獨立判斷,必要時引入外部專業協助,並把調查範圍與人事決策權限說清楚。

外部參與並不等於程序就必然正確。企業仍應提供完整資料,讓受邀者有足夠時間工作,也不應要求對方先同意某個結論才接受委任。若有法律顧問參與,亦宜釐清其是協助公司評估風險,還是擔任調查成員,避免角色與任務混淆。

對處理人員而言,可以向經營者說明人才接續與業務交接問題,但不宜讓營運困難決定事實是否成立。公司若擔心主管離開會影響客戶,應另外安排接班與聯繫,而不是把員工的申訴變成協商留任條件的籌碼。

最後,也應檢查調查小組、申訴處理單位及懲戒決策各自適用的組成與程序要求。這些單位未必是同一群人,不能只因某個會議名稱看起來相似,就認為前後程序已經全部完成。把每個決策放回正確的位置,能減少事後重作的成本。

八、懲處決定,不能只剩一張通知書

若最後決定解僱,建議另行核對終止理由、送達方式及應辦理事項,並保存作成決策時已具備的事實資料。不要先用模糊文字解僱,等訴訟開始才四處補找理由。

如果決定採取較輕措施,也應說明原因與後續安排,例如工作權限、接觸界線及追蹤方式。所謂給機會,應有可以檢視的條件,而不是只對資深主管說一句「以後小心」。

我會建議經營者把焦點從「留不留這個人」移回「公司接下來如何讓所有人安全工作」。資歷值得尊重,受僱者的界線同樣值得保護。越重大的決定,越要讓查證、程序與理由一起到位。

參考資料

[1]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,2026年9月14日。法院原文: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TPDV,113,重勞訴,45,20260914,3 。本次核讀裁判全文轉載:https://lawplayer.com/judgment/TPDV,113,重勞訴,45,20260914,3_e0a644ced2cf59c384330e49bf9303ac021bd4a1 。未確認後續審級或確定情形。

[2] 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13條、第13條之1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14 。企業蒐證、聯繫及決策安排為本文管理建議,須依個案調整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了解法律服務

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← 返回法律專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