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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騷擾防治

「我只想讓你知道,不要調查」:員工要求保密,公司就能不處理性騷擾?

作者:徐嘉駿律師

半掩的長虹玻璃門與柔和室內光線,象徵保密與聆聽
概念示意圖
員工要求保密或不願正式申訴時,公司仍須審慎回應。從判決與現行法規,理解知悉後的義務、保密界線與處理方式。

員工等到辦公室人都走了,才向人資說明最近的困擾。她說,主管常傳讓她不舒服的訊息,開會時也會對她的外表作評論。但話說到一半,她又補了一句:「你知道就好,我不想申訴,也不要跟他講。」

這是說明問題的假設情境。對人資而言,最難的往往不是辨認一句話有沒有性意味,而是當對方既需要協助、又害怕後果時,自己究竟可以做什麼。答應完全不處理,可能留下風險;不顧意願直接大動作訪談,又可能讓員工覺得失去控制。

一、先理解「不要調查」背後的擔心

員工說不要調查,可能是怕被辨識、怕考績受影響,也可能還沒想好是否願意進入正式程序。這些原因不能由人資自行猜定。比較好的起點,是詢問:「您最擔心哪一個部分?是身分被知道,還是之後還要跟對方工作?」

願意把擔心說清楚,才有機會討論可行安排。若公司一開始就說「不簽申訴單就沒辦法」,訊息可能從此中斷;若說「你放心,我誰都不會講」,則可能作出無法履行的承諾。兩種回覆都太快。

建議先說明會限制知悉範圍,也會在必要處理前解釋原因。保密的目的是減少不必要揭露,不是保證在任何程序裡都沒有人能知道相關事實。

二、舊判決提醒企業:不願張揚不是放著不管的理由
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判決,整理雇主事後處理義務,指出不能單憑員工希望不要張揚,就把性騷擾疑慮當成私人問題消極擱置。判決亦重視正式處理、書面紀錄及調查程序的意義。[1]

這項提醒仍有價值,但引用時要注意時間背景。該判決作成於2022年,不能把當時的論述直接當成現行制度唯一的操作答案。尤其「公司知悉」與「員工已提出申訴」,目前法律已有更清楚的區分。

企業真正應帶走的是:員工說不願公開,不代表公司可以停止思考保護措施;至於具體應進入哪一套程序,仍須回到現在的法律與當事人的實際表達。

三、先辨認是否已經提出申訴

現行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13條,分別規範因申訴而知悉,以及非因申訴而知悉的處理義務。前者包括調查;後者則要求必要釐清,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申訴、提供資源及作適度工作安排。[2]

因此,不能一概回答「只要知道就必須不顧意願全面調查」,也不能回答「沒有正式申訴就什麼都不用做」。人資應確認對方是在尋求資訊、反映困擾,還是已經請求公司判斷及處理特定事件。申訴也不只可能透過一張紙出現,應注意實際陳述內容與法定方式。

如果意思不明,可以用平實的話再確認,並記錄說明過的選項。不能為了降低責任,刻意把明確的申訴改寫成「只是聊天」。

四、必要釐清,與全面訪談所有人不同

尚未進入正式申訴程序時,建議先掌握足以判斷風險的資訊:行為大致發生在何時、是否持續、目前是否仍須單獨接觸,以及有沒有急迫安全問題。這是為了安排下一步,不是要求員工當天交出完整證據。

人資也可詢問是否願意保留訊息、由誰作聯絡窗口,以及何時再確認其想法。若涉及其他人的可能風險或另有通報義務,應另外評估法律要求,向當事人說明公司不能完全承諾不採取任何行動的原因。

處理者不宜把這個階段變成非正式審判。沒有完整程序,就在主管群組宣布「已經確定」或「應該只是誤會」,都會讓後續查證更困難。

五、調職究竟是在保護誰

公司常見的反應,是把反映問題的員工調走。看似迅速隔離,卻可能讓她失去客戶、獎金或升遷機會。如果員工承擔了全部代價,公司很難只用「我們是為她好」說明。

建議先討論多種方案,例如調整會議主持、改由另一位主管核決、避免單獨出差,或重新配置接觸流程。若確實需要更動工作,應確認對薪資、職涯與日常生活的影響,並留下評估理由。

也不是說被申訴人一定要立即停職。暫時安排應與風險相稱,且避免先行定罪。企業可以同時保護可能受害的人,也讓被反映者保有說明的機會;兩者不是只能選一邊。

六、讓保密成為可以執行的工作方式

「大家注意保密」不夠具體。建議列明哪些人需要知道、誰保存資料、如何寄送檔案,以及對其他主管只說明哪些必要安排。會議名稱、共享行事曆及郵件副本,往往比正式報告更容易洩漏身分。

如果必須請相關主管配合,可先說明工作安排的必要內容,避免夾帶未經確認的指控。對外部協助者,也應約定資料使用與返還方式,不要因為對方是專業人士,就把整個人事資料夾毫無篩選地交出。

對當事人則宜提供一致說明:哪些資訊可能在調查中被使用,哪些人可能因答辯需要接觸部分內容。能說明限制的保密,通常比毫無保留的保證更值得信任。

七、主管的第一句回覆,會影響後續能否查明

如果員工先向直屬主管反映,主管不必立即成為調查者。建議先聽完、確認目前安全與工作需求,再依制度聯絡指定窗口。不要一邊答應保密,一邊立刻打電話給被反映者,問「你是不是又惹事了」。這樣既可能暴露身分,也可能使資料與說法受到影響。

主管也不宜替員工評估提起申訴「划不划算」。像是「對方快退休了」「妳之後還要在這裡工作」,看似提醒現實,可能被理解成阻止求助。可以說明程序與選項,卻不應把決定方向變成公司希望對方接受的答案。

建議企業事先準備簡短的轉介指引,讓主管知道何時聯繫人資、需要記錄哪些內容,以及哪些承諾不能隨便作出。指引不必蒐集大量敏感細節,重點是確保有人接續處理,不會在轉介過程中變成多個主管各問一次。

當員工知道自己可以先了解資訊,不會一開口就失去所有選擇,通常更有可能把問題說完整。這種可預期性,是公司逐步建立信任的方式,也能減少主管因不知如何回應而索性迴避的情況。

八、追蹤不必施壓,也不能悄悄消失

員工暫時不申訴,不表示窗口可以永遠等她再來找。建議事先約定一次回訪,了解情況是否持續、現有安排有沒有造成新困難,以及是否改變申訴意願。詢問可以簡短,也應尊重對方不願重述細節。

如果對方後來願意申訴,先前紀錄應協助銜接,不要要求她每遇到一位新主管,就從最痛苦的段落重新講起。同時,也要把正式程序、可預期的聯絡方式與進度說清楚,避免員工在等待中只能猜測。

對公司而言,最重要的不是拿到一句「本人不追究」就結案,而是能具體交代:當時知道什麼、如何理解員工意願、採取哪些措施,以及後來如何確認效果。尊重意願與履行義務,需要細緻安排,不是一句「她自己說不要」就能處理完。

參考資料

[1]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4號判決,2022年5月19日: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printData.aspx?id=TPBA,109,訴,1484,20220519,2 。本文引用其程序與保密觀點,並與現行修法後規定區分;未確認後續審級或確定情形。

[2] 《性別平等工作法》第13條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14 ;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》第10條、第11條: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N0030019 。文中訪談及資料管理方式為實務建議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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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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