阿誠拿著訊息問:「這樣可以告他嗎?」他想讓主管受到處罰,也希望公司停止安排兩人一起工作,另外還有看診費用想請求。幾個期待放在一起,卻不一定由同一個程序解決。談提告之前,先釐清最需要處理的問題,才能判斷各項責任與證據。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職場霸凌可能同時涉及公司調查、行政監督、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,但每種程序的目的與成立要件不同。不能只說「被霸凌了」,就推論所有責任都成立。
刑事責任依具體行為判斷
公開侮辱可能涉及刑法第309條;以危害生命、身體等事項恐嚇他人並致安全受危害,可能涉及第305條;造成身體或健康傷害,可能涉及第277條。各罪須逐一符合要件,並非所有難聽話、工作壓力或同事衝突都構成犯罪。[5][13][14]
公司調查成立與刑事有罪也不是同一件事。提出告訴時,宜指明具體言行、發生場合、在場者及證據,而非僅提交霸凌認定標籤。
民事賠償須有損害與因果關係
民法第184條規範侵權責任,第195條涉及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隱私等人格法益的非財產損害。醫療支出、工作收入損失等,須證明損害、必要性及與侵害的關聯。依第193條,身體或健康受侵害造成勞動能力減損或生活需要增加,也可能有賠償問題。[10][15][16]
公司不會一律自動連帶賠償
民法第188條規定,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,僱用人與行為人原則上連帶負責,但有法定免責條件。因此,要確認行為與執行職務的關聯及公司選任、監督情形,不能把同事間每個私人衝突都算在公司頭上。[17]
先檢查期限再選程序
職安法申訴期限與民事侵權時效不同。民法第197條原則上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、侵權行為起10年。公司內部調查正在進行,不代表可以忽略司法程序的期限。[1][12]
要先想清楚希望解決什麼問題
如果希望停止持續侵害,公司保護措施與工作安排可能是急迫重點;如果要追究辱罵、威脅或傷害,須檢視刑事要件;若希望取得賠償,則需整理損害與因果關係。這是案件規劃建議,並非要求只能選一種程序,也不代表提出所有程序一定比較有利。
建議列出每個請求的對象、事實與證據。例如對主管的侵權請求與對公司的責任,依據可能不同;公司未妥善處理申訴的問題,也不能只靠「主管罵人」的證據全部證明。將不同責任分開整理,有助於避免把行政義務、民事賠償與刑事罪名混成同一件事。[1][15][17]
訴訟資料應具體到可以核對
對言語行為,宜盡可能記錄原話、場合與在場者;對健康傷害,則整理症狀、就醫、支出與其他可能因素。若要求收入損失,應說明實際減少的收入與原因,不能直接把全年薪資當成損失。證據仍須依訴訟規則與案件情況審查,本文不保證特定資料必然被採信。
企業收到律師函或司法文件時,建議先保存資料與確認回覆期限,不要急著請同事一起統一說法。能確認的事實如實說明,仍有疑問的部分則指出待查資料。即使公司認為申訴不成立,也應獨立檢查文件所提出的民刑事爭點,而不是只附上一張內部結論就認為已回答全部問題。
我的建議
可以提告,跟提告後能達到什麼結果,是兩回事。我會先問你現在最需要的是停止侵害、離開工作環境,還是求償,再看資料支持到哪裡。不是罪名寫越多就越有力。把事情和請求講清楚,才比較能評估要走哪個程序,以及哪些地方還需要補證據。
來源:[5]刑法第309條。[13]刑法第305條。[14]刑法第277條。[10][15][16][17][12]民法第195、184、193、188、197條。[1]職安法第22條之3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