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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場霸凌

工作量太多、故意刁難算職場霸凌嗎?不合理交辦如何判斷

作者:徐嘉駿律師 · 更新 2026-10-14

城市景觀旁的獨立辦公會議室
空間與建築攝影 · Unsplash
工作繁忙與職場霸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。應確認交辦是否具有業務必要、工作量是否合理,以及是否利用職務權勢針對特定員工,並造成法律所要求的健康危害。[1]

下午四點,主管一次交辦三件急事,都說明天早上要交。阿翔問哪件先做,得到的回答是:「全部都重要。」當晚他忙到很晚,隔天仍被責備效率太差。他不確定自己是否真的不適任,也不知道同事是不是承受一樣的工作量。要判斷這件事,得先把任務、時間與資源攤開來看。

以上為虛構情境示例,不代表真實案件或法律認定。

工作繁忙與職場霸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。應確認交辦是否具有業務必要、工作量是否合理,以及是否利用職務權勢針對特定員工,並造成法律所要求的健康危害。[1]

不合理目標與刻意阻礙

準則第2條列出刻意分配不合理目標或與能力明顯不符的工作,以及利用職務刁難、破壞或阻礙工作。調查宜核對任務內容、期限、資料、人力、員工能力及主管交辦目的,而非只看任務最後有沒有完成。[2]

例如同時要求多項不可能並行的任務,又不允許調整優先順序,可能需要進一步釐清;但突發事件的短期增加工作,也可能具有合理需求。上述情境不等於已認定霸凌,仍須具體事證支持。

過勞與調職問題須另行檢視

即使不符合霸凌定義,也可能有異常工作負荷或工時問題。職安法第6條第2項要求雇主妥為規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的預防。公司不宜以「沒有霸凌」作為忽略健康風險的理由。[1]

若交辦實際上是調動工作,還須檢查勞基法第10條之1的條件。要求執行明顯不符體能或技術能力的工作,不能只用「主管有權分配」概括回應。[11]

如何保存可用資料

建議保存工作清單、截止日、實際工時、主管指示、提出資源需求的回覆,以及同類職務的合理比較。員工可書面詢問優先順序與必要協助,讓問題具體化;公司則應記錄交辦原因與資源安排,避免事後才補造理由。

工作量的比較應有共同基準

建議員工整理同一期間的任務、耗時、難度與截止日,不只計算件數。有些工作雖然數量少,卻需要跨部門協調;有些可依固定流程快速完成。公司若要說明分配合理,也應提出職務內容與資源背景,而不是只說「別人都做得完」。

若員工反映無法同時完成,主管可以確認哪些任務優先、哪些可延後或需要支援。保留這些討論,有助於分辨是資源不足、能力差異,還是交辦本身有針對性。此為管理方法,不保證採用後就排除法律責任,仍須依實際言行與健康影響判斷。[1][2]

不合理要求有時藏在反覆變動之中

假設主管要求今天完成,員工完成後又改標準,卻追究未依新標準做好的責任,就應核對修改時間與事前通知。也可能只是客戶需求臨時改變,此時重點是主管是否合理說明並調整期限。不能只因要求變動就認定刁難,也不能以客戶需求為由忽略所有不合理做法。

企業建議建立重要交辦的確認方式,記錄任務、標準與變更。若涉及健康限制,宜確認員工提出什麼資料、公司如何評估與安排,避免一面知道有困難,一面反覆用無法完成作為責罵理由。健康措施的法定適用仍須依具體情況確認,不能只靠主管自行判斷。

我的建議

工作多不一定是霸凌,但「我就是要你做,做不完是你的問題」這種處理方式,很容易讓事情失控。我會建議先把任務和時間攤開來看,到底是人力不夠,還是有人被特別刁難。公司把優先順序講清楚,通常比一直催、一直罵,更能找到真正的問題。

來源:[1]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6、22條之1。[2]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第2條。[11]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0條之1。

法源與參考資料

徐嘉駿律師

投入職場霸凌與性騷擾防治,協助企業進行申訴調查、教育訓練及制度改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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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,實際適用應依個案事實與現行法令評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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